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业整顿的处罚,并可以建议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