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电子邮箱、电话等,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