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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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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电子邮箱、电话等,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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