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安全秩序第二十条有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应当将接入本网络系统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数据资料及其变更情况备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交互式服务栏目管理者的真实资料和信息发布者的注册信息进行登记,并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的单位,应当登记用户的真实资料。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