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安全秩序第十九条有效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并运行国家规定的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二)对上网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记录其上网信息,登记和记录的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