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系统)应当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的不同要求,实施分级保护。涉密系统的安全保护水平,应当不低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的水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