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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确定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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