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