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