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