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发现树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组织采取治理、复壮措施。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对治理、复壮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