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倚树搭棚;

(三)在树上缠绕绳索、挂物、钉钉、刻划;

(四)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倾倒有害的废水废渣;

(五)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

(六)其他损害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