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