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