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