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其他对象的保护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发掘、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培养传承人,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展示、展演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