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镇古村、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