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凡未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组织的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会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