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分厂、车间或者其他内设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办法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