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