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