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条已修改地方总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劳动、财政、税务、统计、审计和工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