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