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方案和措施,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发展规划,决定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