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前款以外的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作为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应当事先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