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进行财经法纪的宣传与指导,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审计发现或者查出的问题,应当进行分析研究,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政府提交综合审计报告,提出对共性问题进行纠正和防范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