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审计,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一)被审计单位完成改制,不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二)被审计单位破产、兼并、注销的;(三)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严重缺失,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四)其他需要终止审计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