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审计机关依法决定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纠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