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依法决定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纠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