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第二十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二)履行建设程序情况;(三)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五)项目绩效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