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程序第六条已废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