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程序第五条已废止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切的拆迁范围;(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