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