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拆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