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