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拆迁评估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