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拆迁评估第十五条已废止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