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