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二章 参加人第十条已废止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