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