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国有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库的各项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自建水库由建设单位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发放注册登记证书的集体水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