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