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五章 开发利用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大中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