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运行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控制运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库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大坝、泄洪与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