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运行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