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