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