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