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九条有效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