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八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