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