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