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