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