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